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33-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7.2.1、8.4.1、8.4.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89-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9日
4 测量
4.0.1 输电线路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的有关规定。
4.0.2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4.0.3使用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
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10mm+5ppm级仪器,测量时每次应至少有5颗观测卫星,卫星定位的PDOP应小于8。
4.0.4 档距复测宜采用全站仪或卫星定位施测。施测时应以设计提供的坐标值为依据进行检验或校核,塔位中心桩与前后方向桩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X4.0.5 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4.0.6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以相邻两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4 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
5 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
4.0.7 测量时应重点复核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及相邻杆塔位的相对高差。实测值相对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会同设计方查明原因。
10 工程验收与移交
10.1工程验收
10.1.1 工程验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内容进行。
10.1.2 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2 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筑质量。
3 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
XI4 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
5灌注桩基础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灌。
6液压连接的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等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
2)管及线的清洗情况;
3)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
4)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位置。
7 导线、架空地线补修处理及线股损伤情况。
8 杆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
9 基础防腐情况检查。
10.1.3中间验收应按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应在分部工程完成后,也可分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