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3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8、6.1.3(9)、6.1.6(3)、6.2.8(3)、8.1.1、8.2.1(2、3、5)、8.2.5(3)、8.3.1(2、3)、8.3.2(2)、8.6.4、9.1.3、9.3.4、9.4.3、9.5.2、10.1.3、10.3.4、10.3.6、10.3.9、11.1.6、11.2.3、12.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4厂址选择及厂区规划
4.1厂址选择息公开
4.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区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4.1.2厂址选择时,应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应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4.1.3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
4.1.4厂址宜布局于能源充足、水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配套成熟、产业链布局合理的化工园区,宜采用电厂-多晶硅-化工联营的建厂模式。
4.1.5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和文物遗址区。
4.1.6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4.1.7 配套居住区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并宜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4.1.8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0.5m以上;不能满足要求时,厂区应有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高于设计内涝水位
0.5m以上。
4.1.9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地、劣地、山坡地及非耕地,并应促进建
7.6 制冷
7.6.1 工艺生产用冷要求低于—30℃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制冷系统。
7.6.2 工艺生产等系统所需的冷冻站宜集中设置,并应临近负荷中心布置。
7.6.4 采用乙二醇作为载冷剂时,乙二醇水溶液储罐容积应满足系统停车时系统内部乙二醇水溶液的储存要求,受场地限制时,应设置临时储罐。
蒸汽
7.7.1 蒸汽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
1 蒸汽源选择应根据生产规模、热负荷及所在地区的能源结构、政策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2 应利用工厂周边已有的热电厂或区域供热站等蒸汽系统,当外部汽源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应自建锅炉房供汽。
7.7,2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燃气、燃油锅炉;环境许可时,可采用燃煤锅炉;锅炉选用应符合环保要求。
2 宜选用饱和蒸汽锅炉。
3 锅炉容量和数量应适应热负荷变化,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不宜超过5台,可设置备用锅炉。
4 锅炉宜选用相同型号。
5 锅炉房应留有扩建场地。
7.7.3 蒸汽压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前提下选择供汽压力;
2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空气调节用汽情况选择蒸汽管网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