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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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09-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6、3.0.11、4.0.9(1)、6.3.34、7.0.4、8.2.2、10.3.1(8)、10.3.2(1)、10.7.2、11.2.1、11.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7.0.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除本章规定外,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0.2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应为2支。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 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方向成90°角。

4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30m。

5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6 除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外,其他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消防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总量。

7.0.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

11自动控制

11.1 一 般规定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22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5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生产过程,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1.3.1 危险场所安装的电动仪表设备,其选型及有关要求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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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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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09-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6、3.0.11、4.0.9(1)、6.3.34、7.0.4、8.2.2、10.3.1(8)、10.3.2(1)、10.7.2、11.2.1、11.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7.0.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除本章规定外,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0.2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联动。

7.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应为2支。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 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方向成90°角。

4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并不应大于30m。

5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6 除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外,其他生产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消防水量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总量。

7.0.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

11自动控制

11.1 一 般规定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规定确定。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22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

11.23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25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生产过程,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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