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02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保证智能监控系统设备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
1.0.3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浏览住房城
5供电、防雷与接地
5.1 供电
5.1.1 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机房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并应由两回路电源供电。当一回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可实现自动切换。
5.1.2 地面中心站机房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电压应为 220V/38QV,允许偏差应为±10%;
2 频率应为 50Hz,允许偏差应为±5%;
用
3 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5%。
5.1.3 井下设备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电压应为36V/127V/220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应为一20%~+10%;
2)其他井下场所应为-25%~+10%。
2 频率应为50Hz,允许偏差应为±5%。
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10%。
5.1.4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机房应配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应设在电源室,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5.1.5 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机房供电电源容量应按各系统、空调和照明等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确定。
5.1.6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在三相线路上,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1.7 矿井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机房的备用电源,应根据系统的需要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在电网停电后,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