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3-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市电力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电力负荷,确定城市供电电源、城市电网布局框架、城市重要电力设施和走廊的位置和用地。
1.0.4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5 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6 城市电力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1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
5.1.2 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环境条件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5.1.3 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大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本地发电厂,以保证城市用电安全及调峰的需要。
5.1.4有足够稳定的冷、热负荷的城市,电源规划宜与供热(冷)规划相结合,建设适当容量的冷、热、电联产电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煤(燃气)为主的城市,宜根据热力负荷分布规划建设热电联产的燃煤(燃气)电厂,同时与城市热力网规划相协调。
2 城市规划建设的集中建设区或功能区,宜结合功能区规划用地性质的冷热电负荷特点,规划中小型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5.1.5 在有足够可再生资源的城市,可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1 电力平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力总容量,并应协调地区电力规划。
5.2.2 电源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