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4.0.4、4.0.10、4.0.11、4.0.12、4.0.15、5.1.3、5.1.7、5.1.8、6.1.1、6.1.15、6.2.2、6.4.7、6.4.9、8.1.2、8.1.9、8.2.8、8.3.3、8.3.4、8.3.5、8.3.6、12.1.5(1)、12.2.6、12.2.8、12.2.15、12.4.1、14.2.1、14.3.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3日
9 工艺及热力管道
9.1 库内管道
9.1.1 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9.1.2 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9.1.3 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并应具备检漏条件。
HXZ9.1.4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9.1,5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 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3 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其他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
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9.1.6 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
15.1.5 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统应采用由人工确认的自动控制方式。
15.1.7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二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宜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15.1.8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出口管道应设压力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应能就地显示,一级石油库尚应将压力测量信号远传至控制室。
1 有毒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2 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3一级石油库的甲、乙A类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地上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积聚的露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覆土罐组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露天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4 一级石油库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5.1.10一级石油库消防部分的监测、顺序控制等操作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采用专用监控系统,并经通信接口与石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