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铀转化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铀转化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13-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铀转化设施工程设计安全、合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受辐射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天然铀、浓缩铀、贫化铀和核燃料后处理回收铀等铀物料的加工处理转化设施及配套辅助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动力堆乏燃料多次循环的后处理回收铀的转化加工设计。
1.0.3 铀转化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
2 第二级:设置安全二级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
3 非安全级:上述第一级、第二级以外的建(构)筑物,不视为安全重要建(构)筑物。
5.3 密封屏障
5.3.1 铀转化设施设计应根据纵深防御的原则,采用相应的密封屏障措施,应保证密封屏障的有效性。
5.3.2 铀转化设施的密封屏障设计应符合不列规定:
1 一道密封屏障:铀转化生产的设备和系统具有的密封性能为一道密封屏障,工艺设计应有效利用设备和系统本身的密封屏障功能。
2 二道密封屏障:当生产设备和系统本身不能满足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时,应设计二道密封屏障。
障,应设计为密闭的,外层密封屏障应在正常情况不及放射性泄漏事故条件下防止放射性物料外泄。
5.4.1铀转化设施的建(构)筑物的抗震分级应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2的规定,并参照《除核动力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以地震为主)的考虑》NNSA—0078(IAEA—TECDOC—1347),应分为下列三级:
1 安全第一级建(构)筑物:抗震B级Ⅱ类;
2 安全第二级建(构)筑物:抗震C级;
3 非安全级建(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5.4.2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第一级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