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7-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7.0.1、7.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1总则开
1.0.1 为了提高火炸药行业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用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火炸药行业用能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行业的黑索今、梯恩梯、单基发射药、双基发射药、复合固体推进剂的生产用能和能源监测管理,以及上述产品工艺生产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设计工作。
1.0.3 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91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及《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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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能源折标煤的计算
5.0.1 一次能源折标煤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购的各种燃料的发热量应实测,并按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信为计算基础折算成标准煤,其折标系数为:
QNet, arEk =
29.308
(5.0.1)式中:EK—一次能源折标煤系数(kgee/kg);
QNet.ar——某种燃料低位发热量MJ/kg);
29.308—1千克标准煤的发热量(MJ/kgce)。
5.0.2 二次能源折标煤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二次能源消耗量时,应按当量值或等价值折算为标准煤;
2 本企业自产的二次能源,应按等价值折算为标准煤;
3外购的二次能源,当无条件实测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折标煤系数计算。
5.03耗能工质折标煤的计算,应按能源等价值折算,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