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76-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1总则
1.0.1 为了测量厅堂及各类房间的室内混响时间,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语言、演出或音乐用房间,需要吸声降噪的房间,以及有特殊音质要求的居住类建筑的房间的混响时间的测量。本规范不适用于声学实验室等特殊房间的混响时间的测量。本规范不适用于房间三维尺度中最大尺寸与最小尺寸之比大于5的特殊室内空间和任一维度尺寸小于测量频率半波长的房间的混响时间的测量。
1.0.3 室内混响时间的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测量方法
4.1 测量频率
4.1.1 测量混响时间的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少于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倍频程中心频率。
2 作为文艺演出类厅堂、电影院音质验收时,宜加测倍频程中心频率 63Hz和 8000Hz。
4.1.2 采用1/3倍频程测量混响时间时,不宜少于100Hz、125Hz、160Hz、200Hz、250Hz、315Hz、400Hz、500Hz、630Hz、800Hz、1000Hz、1250Hz、1600Hz、2000Hz、2500Hz、3150Hz、4000Hz、5000Hz等1/3倍频程中心频率。
4.2声源位置
4.2.1 用于降噪计算和扩声系统计算的混响时间测量时,声源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在检测报告中说明声源位置。
4.2.2 用于演出型厅堂音质验收的混响时间测量时,在有大幕的镜框式舞台上,声源位置应选择在舞台中轴线大幕线后3m、距地面1.5m处;在非镜框式或无大幕的舞台上,声源位置应选择在舞台中央、距地面1.5m处。在舞台区域和演奏者可能出现的区域,宜增加其他声源的位置。不同声源位置间距不宜小于3m。舞台防火幕不能升起时,可将声源移至观众厅一侧,声源中心位置应选择在舞台中轴线距防火幕大于1.5m处,并应在报告中说明声源位置。
4.2.3 用于非表演型且无舞台的房间为音质考察而进行混响时间测量时,声源宜置于房间的某顶角,且距离三个界面均宜大于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