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674-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核电厂工程安全和质量,统一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固定式各种堆型的商用核电厂各设计阶段的气象调查、设计气象条件分析计算、环境气象条件评价以及运行期设计气象条件复核。
1.0.3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和评价应满足各阶段勘测设计、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1.0.4 核电厂气象分析计算应以工程区域内气象观测及调查资料为依据,并应适时开展厂址气象观测工作,获取厂址处有代表性的气象资料。所采用的气象资料应具有可靠性、一致性、代表性及完整性。
1.0.5 极端气象参数和极端气象现象的设计基准,应在分析核电厂所在区域极端气象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经分析比较后确定。
1.0.6各种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均应对计算和分析过程中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以及各种参数,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区域气象特点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检查,论证其安全性、合理性。
1.0.7在核电厂勘测设计、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应保持对核电厂所在区域气象的关注,当遭遇异常气象事件时,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工程进入施工或运行阶段后,应分析其对原提供的气象成果与结论在安全问题上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修正设计参数与结论。
1.0.8核电厂气象观测、调查和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设计基准气象参数分析计算
5.1 一 般规定
5.1.1 设计基准气象参数应在区域气候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概率论法进行分析计算,可能最大降水应采用确定论法和概率论法分析计算。计算结果应进行区域安全性、合理性评价后作为厂址设计基准。
5.1.2 概率论法样本系列应选择气象代表站气象资料,有厂址气象专用站资料时,宜将长系列气象资料相关至厂址后进行分析计算。当厂址区域无气象要素特大值观测资料,而邻近地区出现特大值时,可移用该资料加人址区域气象资料系列进行频率分析;
对移用的可行性及重现期应进行分析,可根据地区差别作必要的改正。
5.1.3 极端气象参数应按其年内变化特点划分“气象年”统计。
资料年限应尽量长,并不少于30年。资料系列不足30年时,应采用邻近气候特性相似的资料进行相关延长。
5.1.4概率论法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和极值Ⅰ型频率计算等多种方法进行计算,并应计算置信区间。
5.2 风
5.21 设计基准风应计算离地10m高度重现期百年一遇极大风速;必要时,还应计算离地10m高度重现期百年一遇最大风速。
5.22 设计基准风计算宜先通过离地 10m高度10min平均年最大风速系列,采用概率论法推算重现期百年一遇最大风速,再根据10min平均和极大风速的相关关系推算设计基准风。极大风速和10min平均最大风速的相关关系宜通过实测资料统计分析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