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B508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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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30-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1.1、9.1.10、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4矿山地质

4.1 一般规定

4.1.1 矿山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应经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4.1.2矿山设计应对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的矿床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

4.2 矿床工业指标

4.21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订应在符合矿床地质特征的基础上,保持矿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市场需求,在开采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前提下确定出最佳方案。矿床工业指标的制订所采用的方法应包括类比法、地质方案法、经济分析法等。

4.22矿床工业指标基本内容应包括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

4.2.3圈定矿体时,边界品位应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可用于单个探矿工程连续样品段,也可用于小块段;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岩的真厚度。

4.24 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工业指标应由建设方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委托书,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工业指标建议书,并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当矿石性质复杂时应由设计单位经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工业指标方案,并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

4.3 矿石选矿试验采样设计

4.3.1 采样设计应根据地质详查或地质勘探报告、矿山建设方案及实验室提出的试样要求进行编制。

间分布特征及共生互变关系、分采分选条件的可能性、围岩与夹层主要组分平均含量。

2 计算开采设计范围内矿石主要有用、有害组分的平均含量及其估计方差和置信限,预测不同开采周期内采出矿石的品位波动范围。

4.5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

4.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基建勘探:

言息公

1 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地质勘查后仍不能求得探明的可采储量;

2 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数量不足或分布范围不在首期开采地段内;

3 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开采方案变动,不能为基建利用;

4 基建开拓范围内需回采的地质勘查阶段控制程度低的小矿体;

5 当存在不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的矿体,需要分采、分选利用时,地质勘查阶段未查明空间分布规律和特征。

4.5.2露天矿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开拓深度3个~4个台阶,地下矿山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采准矿块数的1.5倍。

4.5.3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和手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应根据矿床勘查类型及地质勘查阶段所采用的工程间距及控制效果,结合基建采场的具体规格条件确定。要求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在原地质勘查的工程间距基础上进行加密。

2 露天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槽探、井探和钻探,并应以采矿爆破孔为辅助。

3 地下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坑探、钻探或坑探与钻探相结合,坑探应与采矿工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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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GB508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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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30-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1.1、9.1.10、9.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4矿山地质

4.1 一般规定

4.1.1 矿山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应经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

4.1.2矿山设计应对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查报告的矿床勘查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

4.2 矿床工业指标

4.21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订应在符合矿床地质特征的基础上,保持矿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市场需求,在开采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前提下确定出最佳方案。矿床工业指标的制订所采用的方法应包括类比法、地质方案法、经济分析法等。

4.22矿床工业指标基本内容应包括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

4.2.3圈定矿体时,边界品位应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可用于单个探矿工程连续样品段,也可用于小块段;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岩的真厚度。

4.24 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工业指标应由建设方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委托书,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工业指标建议书,并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当矿石性质复杂时应由设计单位经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工业指标方案,并应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

4.3 矿石选矿试验采样设计

4.3.1 采样设计应根据地质详查或地质勘探报告、矿山建设方案及实验室提出的试样要求进行编制。

间分布特征及共生互变关系、分采分选条件的可能性、围岩与夹层主要组分平均含量。

2 计算开采设计范围内矿石主要有用、有害组分的平均含量及其估计方差和置信限,预测不同开采周期内采出矿石的品位波动范围。

4.5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

4.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基建勘探:

言息公

1 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地质勘查后仍不能求得探明的可采储量;

2 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数量不足或分布范围不在首期开采地段内;

3 地质勘查阶段探明的可采储量因开采方案变动,不能为基建利用;

4 基建开拓范围内需回采的地质勘查阶段控制程度低的小矿体;

5 当存在不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的矿体,需要分采、分选利用时,地质勘查阶段未查明空间分布规律和特征。

4.5.2露天矿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开拓深度3个~4个台阶,地下矿山基建勘探范围宜超前基建采准矿块数的1.5倍。

4.5.3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和手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工程间距,应根据矿床勘查类型及地质勘查阶段所采用的工程间距及控制效果,结合基建采场的具体规格条件确定。要求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应在原地质勘查的工程间距基础上进行加密。

2 露天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槽探、井探和钻探,并应以采矿爆破孔为辅助。

3 地下开采的基建勘探与生产勘探,宜采用坑探、钻探或坑探与钻探相结合,坑探应与采矿工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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