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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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3-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 4. 3(1、2、4、5)、5.11.1(1)、5.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3 系统技术构成

3.0.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通信指挥业务火警受理跨区域调度现场指挥指挥模拟子系统指挥子系统子系统训练子系统信息支撑消防图像管理消防车辆管理消防指挥决策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子系统支持子系统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基础通信网络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图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

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7.1 系统通用设备

7.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数据存储与数据备份设备以及不间断电源等硬件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

7.1.2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7.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7.2,1操作系统软件、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7.2.2应用软件应提供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

7.2.3 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7.2.4应用软件人机界面应采用中文显示,并应界面清晰、风格统一、操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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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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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3-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2、3、5)、4.2.1(1、2、3)、4.2.2(1)、4.3.1(1、5、6、7)、4. 4. 3(1、2、4、5)、5.11.1(1)、5.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3 系统技术构成

3.0.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类型。

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可由通信指挥业务、信息支撑、基础通信网络等三部分组成(图3.02).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信指挥业务部分主要包括火警受理子系统、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现场指挥子系统、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等,分别实现接收和处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指挥以及训练培训等通信指挥业务功能;

2 信息支撑部分主要包括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等,为通信指挥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3 基础通信网络部分主要包括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等,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构成集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为一体的消防综合信息传输网络。

通信指挥业务火警受理跨区域调度现场指挥指挥模拟子系统指挥子系统子系统训练子系统信息支撑消防图像管理消防车辆管理消防指挥决策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子系统支持子系统子系统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基础通信网络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图3.0.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技术构成

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7.1 系统通用设备

7.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数据存储与数据备份设备以及不间断电源等硬件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

7.1.2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7.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7.2,1操作系统软件、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7.2.2应用软件应提供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

7.2.3 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7.2.4应用软件人机界面应采用中文显示,并应界面清晰、风格统一、操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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