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07-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4.1.4、4.1.5、4.1.8、4.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8日
1 总则
1.0.1为加强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维护,保障贮存设施的安全、环境安全及公众的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铀矿石和铀化合物固定贮存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
6 运行管理及维护
开
6.0.1 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制定保障工业安全、辐射安全、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定期对相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6.0.2 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的运行应制订针对工业安全事故、辐射安全事故及环境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应加强日常演练。
6.0.3 矿石溜井在运行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石主溜井使用期间,装矿及卸矿硐室处应采取以通风、喷雾洒水为主的综合防尘、降氛、净化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与多中段水平同时连接的溜井,应封闭与溜并相通的非生产中段的通道;当上部中段水平停止使用溜井卸矿时,应封闭该中段的卸矿硐室。
2 使用过的矿石溜井在未清洗之前不应兼作入风井使用。
对于报废或停止使用的矿石溜井,井口应及时封闭。
3矿石主溜井一般不应放空,当停产时间在3日以上时,直溜井内的矿石应被放空。
4不得将矿石以外的其他杂物,如废旧钢材、木材、轮胎和钢丝绳等放入矿石溜井内。
5 在矿石溜井上、下口作业时,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得在矿石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
6 应定期检查矿石溜井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当矿石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稳定后,先查明事故原因,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再进行处理。
7 工作人员不得从下部进入矿石溜井内检查和处理堵塞,当受堵塞的高度所限,普通的方法无法处理时,可利用矿用火箭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