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1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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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7日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5 监督管理数据

5.1一般规定

5.1.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扩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5.1.2 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采用的坐标系一致。

5.1.3 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的有关规定,比例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景区内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1:2000。

2 核心景区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2000~1:10000。

5.1.4 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有关规定。

5.1.5 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库,且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

5.1.6 数据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系统入库。

5.1.7 数据均应及时更新,并应保证其准确性与有效性;数据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5.1.8 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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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1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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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7日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5 监督管理数据

5.1一般规定

5.1.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扩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5.1.2 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息采用的坐标系一致。

5.1.3 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的有关规定,比例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核心景区内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1:2000。

2 核心景区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2000~1:10000。

5.1.4 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有关规定。

5.1.5 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库,且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

5.1.6 数据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系统入库。

5.1.7 数据均应及时更新,并应保证其准确性与有效性;数据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5.1.8 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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