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2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1 总则开
1.0.1 为规范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电磁波暗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
7 吸波及电磁屏蔽工程设计
7.1 吸波工程设计
7.1.1 暗室吸波工程设计应根据电磁波暗室总体设计和工艺设计所确立的方案与要求,选择和布局吸波材料。
7.1.2 吸波材料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室主反射区范围设定宜大于二阶非涅尔半径覆盖的区域。
2 在合理的暗室尺寸和正确的材料布局情况下,主反射区域采用的吸波材料吸收性能宜高于静区特性要求值3dB~6dB。
7.1.3 受强功率照射的区域应选择耐高功率照射的吸波材料。
7.1.4 吸波材料的氧指数不得小于28。
7.1.5 在行人通道位置,吸波材料的荷载不应低于1. 5kN/m²。
7.1.6 除1-3、31类暗室外,暗室静区静度J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5i/10)(7.1. 6-1)住房Ji = Jxb + Jix + J1i
(7.1.6-2)Ji = 201g(Li/L)
(7.1.6-3)式中:Jw——外界环境泄漏到静区的电磁噪声和暗室内直射到静区的测量信号,两者同频段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Js——暗室内设备等所散射或反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和直射到静区的测量电磁波,两者的功率密度值之比的对数值(dB);N——暗室内测试电磁波信号形成一次反射到静区路径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