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8-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3.0.5、3.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7.4.2 绳圈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后的钢丝绳绳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场所内,严禁存放在阳光直射、热气燥烤、潮湿、有腐蚀的场所。
2 使用后应及时清除绳圈上的泥沙等污物,并应悬挂或放置在指定位置。
公息
7.4.3 绳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禁吊标志处绳端露出且无法修复。
2 绳股产生松弛或分离,且无法修复。
3钢丝绳出现断丝、断股、钢丝挤出、单层股钢丝绳绳芯挤出、钢丝绳直径局部减小、绳股挤出或扭曲、扭结等缺陷。
4 无标牌。
7.5 合成纤维吊装带
7.5.1 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
1 吊装设备时宜选用圆形截面的圆环吊装带
2 吊装带的使用环境温度宜为一40℃~+100℃,丙纶吊装带使用环境温度宜为一40℃~+80℃,聚酯及聚酰胺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环境温度宜为一40℃~+100℃,高分子量聚乙烯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环境温度宜为一60℃~+80℃。
3吊装带不允许叠压或扭转使用。
吊装带不允许在地面上拖曳。
5 当接触尖角、棱边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5.2 合成纤维吊装带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装带应避开热源、腐蚀品、日光或紫外线长期辐射。
2吊装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场所内。
3 对潮湿的吊装带应晾干后保存。
7.5.3 吊装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吊装带本体被损伤、带股松散、局部破裂。
2合成纤维出现变色、老化、表面粗糙、合成纤维剥落、弹性
11桅杆吊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 桅杆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
1 制造质量证明书。
2 设计技术文件及制造图。
3 荷载试验报告。
4使用说明书。
部信息公开
11.1.2 桅杆的使用应执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桅杆的杆节宜编号。
11.1.3 桅杆组装应执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桅杆组装的直线度应小于其长度的1/1000,且总偏差不应超过20mm。
11.1.4 桅杆杆节间的连接螺栓紧固时,应逐次对称交叉进行,且应满足规定的力矩值。
11.1.5桅杆应定期检查维护,使用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
1 主肢及连接螺栓变形、锈蚀情况。
结构的焊缝。
3转动部分的磨损情况。
11.1.6 桅杆基础应根据桅杆荷载及桅杆竖立位置的地质条件及周围地下情况设计。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形式时,宜由施工单位提出基础方位、荷载、承载面积等技术条件,应由设计单位将桅杆基础与设备基础同时设计,并应同时施工。
11.1.7 桅杆的安装位置应准确定位,其坐标位置偏差应小于10mm,当采用门式桅杆时,两桅杆基础间的标高误差应小于10mm。
11.1.8 采用倾斜桅杆吊装法吊装设备时,其倾斜角度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