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1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4(4)、5.0.3、5.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4废水处理
4.1 一 般规定
4.1.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水体制及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经综合比较后确定,排水不宜采用明渠排放。
4.1.2 废水处理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基本工艺:
1 格栅→调节均质→沉淀→过滤→吸附。
2 格栅→调节均质→混凝→沉淀→过滤。
3 格栅→调节均质→混凝→沉淀→过滤→吸附。
4 格栅→调节均质→沉淀→厌氧→好氧→沉淀
4.1.3 废水处理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废水中污染物以悬浮物为主时,宜选用以混凝沉淀、过滤为主的处理工艺,当污染物通过沉淀、过滤难以除去时,宜采用生化处理。
2 当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时,其主要污染物 TNT浓度应小于200mg/L,RDX、DNN浓度应小于50mg/L,HMX浓度应小于20mg/L.
3 处理含 TNT 和 TNT - DNN 等多种混合成分的废水时,宜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其主要污染物TNT浓度应小于100mg/L,RDX、DNN浓度应小于 30mg/L,HMX 浓度应小于10mg/L。当TNT 浓度大于 100mg/L、RDX、DNN 浓度大于30mg/L,且HMX浓度大于10mg/L时,应采取预处理措施。
4当废水用于回用时,后处理应设有过滤、消毒单元。
4.2 预处理
4.21 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6污泥及废吸附剂的处理
6.1 一 般规定
6.1.1 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药污泥和废吸附剂,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1.2 清理产生的废药或含药废物的滴滤废水应返回处理构筑物进行再处理。
6.1.3 废吸附剂应按本规范第434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6.2污泥处理
6.22 污泥量应根据各处理单元排出的污泥量确定或按类似废水及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
6.23 污泥浓缩设置及方式宜根据污泥量及污泥性质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当设置污泥浓缩池时,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2h,可按12h~24h设计。
6.24污泥脱水宜采用板框压滤机或箱式压滤机,过滤压力宜为
0.4MPa~0.8MPa;以剩余活性污泥为主且日污泥量较多时,宜采用一体化浓缩脱水机。
6.25 板框压滤机或箱式压滤机宜设压缩空气反吹系统。
6.26 含药污泥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宜采用焚烧法处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