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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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2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5(2)、2.1.1、2.2.4(2)、3.3.8、3.3.9(3)、4.2.11、4.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1 总则八开

1.0.1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一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等辅助附属企业,以及生活居住区设计、咨询各个阶段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必须治理新增工程各种污染外,还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5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贯穿于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和全过程,并应涉及工程设计的各个专业。

2必须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0.7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5.1 环境管理机构

5.1.1 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

5.1.2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应配备绿化专业人员,负责绿化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人数可按厂(场)区占地面积大小进行设置,面积小于100000m时,宜按2人~3人配备;

面积大于100000m2时,宜按2人100000m2配备;场外道路宜按1人/km~2人/km配备。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应由生产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5.2.1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测。新建矿区的环境监测站,应在矿区总体规划时作为附属机构列入规划内容,并应与主体机构同时设立。

5.2.2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点,配置烟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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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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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2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5(2)、2.1.1、2.2.4(2)、3.3.8、3.3.9(3)、4.2.11、4.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1日


1 总则八开

1.0.1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一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等辅助附属企业,以及生活居住区设计、咨询各个阶段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必须治理新增工程各种污染外,还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5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贯穿于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和全过程,并应涉及工程设计的各个专业。

2必须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0.7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5.1 环境管理机构

5.1.1 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

5.1.2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应配备绿化专业人员,负责绿化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人数可按厂(场)区占地面积大小进行设置,面积小于100000m时,宜按2人~3人配备;

面积大于100000m2时,宜按2人100000m2配备;场外道路宜按1人/km~2人/km配备。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应由生产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5.2.1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测。新建矿区的环境监测站,应在矿区总体规划时作为附属机构列入规划内容,并应与主体机构同时设立。

5.2.2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点,配置烟气、粉尘、污废水等基本监测仪器和应急监测仪器。污染源监测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性质,以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5.2.3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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