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01-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价、性能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以实际测试参数为基础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
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为准。
3.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部系统,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3.1.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3.2 形式检查
3.2.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前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 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3 项目施工图纸;
4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见证试验报告;
2 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 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 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10℃。
5 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 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²,太阳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50W。
5.2.4 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 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 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试系统每口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 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 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方阵面积。
4 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3×9PlIM=HiAai×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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