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铝电解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铝电解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0-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8 变电整流所
8.1 一 般规定
8.1.1 铝电解厂应靠近负荷中心电解车间布置变电整流所,整流所宜与铝电解厂的总变(配)电站所合建。
8.1.2 变电整流所宜配置在铝电解厂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减少有害烟尘对电气设备绝缘及环境的影响。
8.2 供电电源与接线系统
8.2.1 铝电解厂用电一级负荷率应在95%以上。配套变电整流所的供电电源,不应少于两个独立电源,并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8.22 铝电解生产停电和减电的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情况下,铝电解厂不应停电。
2 供电系统由电网供电时,不应频繁拉闸限电,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40min。
3采用自备电厂不联网供电时,除应保证供电安全可靠外,检修发生事故或事故连续发生时,停电和减电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解全系列停电时间不大于1h。
2)减电10%持续时间不大于12h。
3)减电20%持续时间不大于4h。
8.23 变电整流所交流侧主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铝电解整流所,应采用双母线系统;小型整流所,可采用双母线系统。
2 当一个电解系列的全部整流机组有载连续调压至最低一
13 铝锭铸造车间配置
13.1 一般规定
13.1.1 运输电解铝液的道路坡度,其直线段坡度不宜大于 2%,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4%。
13.1.2 抬包运输车辆应为专用,并应设置防止抬包倾斜和外移的固定装置。
13.1.3铸造熔炼炉、保持炉等的加热燃料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天然气、电、煤气及重油、柴油类等,应采用相对低廉的清洁能源。
13.1.4铝锭铸造车间设计应符合有关设备、设施、危险品及生产操作维护安全规定。
13.1.5 铸造车间宜为一级供电负荷单位。
专用
13.2.1铸造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10万吨产能以上的熔铸车间,宜选择24t及以上的大型铝熔炼炉,并应配备扒渣车、PLC控制系统等机械化、自动化辅助设备。生产合金产品宜设有均质炉、并配备在线除气过滤和精炼装置。
2 普通铝锭宜选择15kg~22kg锭连续铸造机,或400kg以上圆盘/椭圆式T型锭膜铸造机,并应配套相应的堆垛、打捆、起锭脱模、标记等设备。
3 圆铝杆生产宜采用连铸连轧机组,合金圆铝锭铸造宜采用立式半连续铸造机或水平连续铸造机,普通合金锭铸造宜采用活动膜或水冷膜连续铸造机,板坯铸造宜采用立式半连续铸造机或水平圆盘铸造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