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5-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0.1、7.0.3、7.0.4、7.0.6、7.0.9、7.0.12、7.0.13、9.0.1、13.0.2、15.0.7、15.0.8、17.0.3、17.0.4、17.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1 总则开
1.0.1 为使发生炉煤气站(以下简称煤气站)设计能保证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的煤气站及其煤气管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水煤气站及其水煤气管道的设计。
1.0.3 煤气站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应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
1.0.4 煤气站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5 煤气站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声的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煤气站及其煤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0.6 煤气发生炉的直径大于2m时,其贮煤斗内供排放泄漏煤气用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300mm;当煤气发生炉直径等于或小于2m时,贮煤斗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50mm。放散管的设置应便于清理。
11.0.7 煤气发生炉的贮煤斗及溜管的侧壁倾角不应小于55°。
11.0.8 运煤系统应设筛分和磁选分离和设施。当供煤的粒度大于设计要求时,应设置破碎机。磁选分离设施应设在破碎机前。
11.0.9 煤气站的贮运系统应设置煤的计量设施。
11.0.10 末煤斗的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一昼夜末煤产生量。
末煤斗及其溜管的侧壁倾角不应小于60°。在严寒地区的末煤斗应设防冻设施。
11.0.11 灰渣斗的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一昼夜灰渣排除量。
灰渣斗及其溜管的侧壁倾角不应小于60°。在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设防冻设施。
XZ11.0.12 运煤和排渣系统中设备传动装置的外露转动部分,应设安全防护罩;当装设在运煤栈桥内的带式输送机无安全防护罩时,应设越过带式输送机的过桥,并应在操作人员行走的一侧设置栏杆。
11.0.13主厂房贮煤层应设防止操作人员落入贮煤斗的设施,并应设防止楼板上的积水流入贮煤斗的设施。
11.0.14当采用带式输送机给煤时,煤气发生炉贮煤斗上方,应采取防止末煤集中进入最后一个贮煤斗的措施。
11.0.15 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运送块煤时,不应大于18°;
2 当运送末煤及灰渣时,不应大于20°。
11.0.16 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
11.0.17 运煤栈桥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大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