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1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1.10、3.1.12、3.4.19(4)、3.6.2、3.6.3、3.6.4、3.7.15、4.1.1、4.1.2、4.2.1(2)、4.2.4(4)、4.2.6(2)、5.1.1、5.1.3、5.1.4、5.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1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防治电子工程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子工业可持续发展和电子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
1.0.3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应贯彻以节能、节水、环境友好为先为重的原则,在电子工程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4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5电子工程环境保护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废水污染防治
3.1 一般规定
3.1.1 废水宜按不同水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物性质不同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2 污染物性质相同,但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的废水,宜分别单独收集;
3 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成分的废水不应与其他废水混合,应单独收集;
4 废水收集系统宜设置通气管。
作班次、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间歇式处理时,废水处理系统宜按每日运行一个工作周期进行设计:
2 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小于 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的1.1倍~1.3倍确定;
3当采用连续处理且废水在调节池的停留时间大于8h时,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宜按废水小时平均排水量确定。
3.1.3 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废水调节池。
3.1.4 当消防排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排水收集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内一次消防用水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量之和;
2 消防排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1.5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冲身洗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