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2-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8.12、6.3.10、6.4.5、7.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及创新水平,推动技术进步,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程的工艺设计。
1.0.3有色金属选矿厂厂址应经多方案论证后择优确定,不得布置在矿体上、采矿陷落区和爆破危险范围内,以及有断层、溶洞、滑坡和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的地段。
1.0.4 有色金属选矿厂厂房布置及车间设备配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合理确定。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1.0.5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中应对共、伴生有用矿物进行综合回收,对水,尾矿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1.0.6有色金属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及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1.0.7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预选
5.3.1 给入预选作业的矿石粒级为5mm~100mm时,应选用鼓式重介质分选机;预选粒级为5mm~50mm时,应选用锥形重介质分选机;预选粒级为3mm~20mm时,应选用重介质旋流器或跳汰机。
5.3.2 重介质分选机和跳汰机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类似选矿厂生产实践的单位生产能力确定。
5.3.3 预选过程中使用的加重剂,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相应设备进行回收。磁铁矿和硅铁矿加重剂应选用磁选机回收;方铅矿和黄铁矿加重剂,应选用浮选机回收。
5.3.4 碎矿作业中需采用手选废石和富矿块时,使用的带式输送速度应小于0.25m/s。
4磨矿分级专用
5.4.1 中、小型粗磨球磨机宜选用格子型,细磨球磨机宜选用溢流型。大型球磨机宜选用溢流型。
5.4.2磨矿作业的分级设备,应与磨矿机型式相适应。格子型球磨机宜配以螺旋分级机,分离粒度小于0.15mm时,宜采用沉没式,也可采用分级机与水力旋流器联合分级;分离粒度大于或等于0.15mm时,宜采用高堰式。溢流型球磨机宜配以水力旋流器。
5.4.3大型自磨机、半自磨机宜与筛子、水力旋流器构成闭路。
规格较小的自磨机、半自磨机,宜通过自返装置返回粗粒级,并宜与螺旋分级机构成闭路。
5.4.4 磨矿回路采用水力旋流器构成闭路时,磨矿机排料端应设置隔粗设施。水力旋流器给矿砂泵应配有变速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