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1、2、3、4)、6.1.2、6.1.5、6.4.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8日
1 总则开
1.0.1 为使电子工厂化学品供应系统、化学品回收系统及其配套装置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方针,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子产业中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件和太阳能电池等电子工厂生产工艺中的化学品供应系统、化学品回收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电子工厂中的化学品库房,设备清洗、废水处理、纯水制备、废气处理等生产辅助和公用设施系统的化学品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4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
5.3 监控与安全系统
5.3.1 化学品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置化学品的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分析的功能;
2 宜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工厂设备管理控制系统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相连;
室和应急处理中心宜设化学品报警显示。
5.3.2 化学品系统的探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存、输送、使用化学品的下列区域或场所应设置化学品液体或气体泄漏探测器,并应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1)使用化学品的工艺设备:
2)化学品供应单元、化学品补充单元、化学品稀释单元设备箱柜;
3)化学品供应系统的阀门箱;
专用
4)化学品储罐的防火堤、隔堤。
2 储存、输送、使用化学品的下列区域或场所应设置溶剂化学品气体探测器,并应在发生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
1)供应溶剂化学品的设备箱柜、排风口及其房间;
2使用溶剂化学品的工艺设备、排风口及其房间;
3)供应溶剂化学品的阀门箱、排风口及其房间。
3 化学品监控系统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溶剂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性化学品爆炸浓度下限值的25%,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性化学品爆炸浓度下限值的50%;
2)酸碱化学品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值的50%,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值的100%。
4 生产厂房应设置化学品连续不间断供应的监控系统,并应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