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3、4.6.1(2、3)、4.8.1(3、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8日
3施工准备
3.1 施工前准备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已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并应完成与会场环境相关专业、工种的工作界面划分,同时应具备进场条件。
3.1.2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进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并应符合各分系统的设计文件。
3.1.3 施工单位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资格及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1.4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经审定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计划和工程预算。
2 施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机构应健全,岗位责任应明确,施工方案应具体可行。
3设计人员应完成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明确施工质量、施工工艺及施工进度。
4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机械、器材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备有必要的安全施工装备或护具。
3.1.5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正式开工后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表 A. 0.1-1 的有关要求。
3.2 设备、材料检验
3.21 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7验收
7.1竣工验收
7.1.1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1.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全部完成,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2 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完成验收大纲。
3 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7.1.3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使用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1.4竣工验收程序可按审查竣工资料、现场检验、功能演示、评审、签字和移交的步骤进行。
7.1.5 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审核工程实施管理检查记录表。
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及系统质量检测记录表。
现场抽检工程施工质量。
4 系统功能演示。
5 审查竣工验收文件。
6 工程验收结论。
7 移交。
7.1.6 验收小组应按本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系统运行。
7.1.7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