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9-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5.1.3、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5 工艺设计
5.1 油气收集系统
5.1.1 油气收集支管公称直径宜小于鹤管公称直径一个规格。
5.1.2 在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5.1.3 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置阻火器。
5.1.4 鹤管与油罐车的连接应严密,不应泄漏油气。
5.1.5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6 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应采取阻火措施。
X5.2.1 油气回收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最大装车体积流量的1.0倍~1.1倍
5.2.2油气回收装置的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5.2.3 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宜取实测的最热月平均油气浓度。无实测数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同类地区已建有油气回收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取同类地区已建装置最热月实测的平均油气浓度;
2 同类地区无已建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按建设地区的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取40%~45%;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 7 .
8消防
8.0.1 油气回收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装车设施及其他相邻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 独立设置的油气回收装置的消防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 油气回收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
2 每一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3 每个灭火器的重量不应小于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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