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5、3.2.7(1)、3.3.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5 公用设施节能
5.1电力设施
5.1.1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息公开
1 企业的供电电压应根据企业规模、负荷容量、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10kV、35kV(66kV)、110kV(220kV)电压供电。当企业负荷有发展时,应采用较高电压供电。
2 合理确定企业的配电系统及配电电压,企业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二级。大型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单台设备容量较大时,企业一级配电电压可同时采用35kV和
1 1其他动力和照明配电电压。
3 企业变配电所的位置应深入负荷中心。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变压级数,其总线损率不应超过下列指标:
3)三级为7.0%。
5.1.2 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企业的供配电系统应提高企业的自然功率因数。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在变配电所高压侧集中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在低压侧集中或分散补偿。
2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采用手动整组投切方式。无功负荷波动较大,在轻载时出现过补偿或电压数值超过规
5.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2.1 采暖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只需要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为主时,宜采用高温水做热媒;当厂区工业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可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蒸汽做热媒。
较合理时可使用其他形式的采暖方式。
3 采用蒸汽为热源的采暖系统,凝结水宜回收返回蒸汽锅炉;当凝结水不回收时,宜采取凝结水的综合利用措施。
4 设置采暖的生产性建筑,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5 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 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应在每个车间供暖系统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
5.2.2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区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消除生产厂房内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宜利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3 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房间或地下室,当其设备发热量较大,在冬季或过渡季仍有降温需求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直接使用室外冷空气或通过冷却塔制备空调末端用冷冻水带走余热。
4 车间内有物料冷却装置,当其排出的气体能确保车间空气品质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时,在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