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1-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1.0.6、3.2.3、4.1.1、4.2.1、5.2.1、6.3.1、7.3.1、8.3.1、9.3.1、10.3.1、11.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裙座式直立设备
8.1 一般规定息
8.1.1 本章适用于裙座式自支承的直立式设备。
8.1.2 高度大于20m,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的直立式设备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8.2 自振周期
8.21等直径、等厚度的落地式直立设备,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ED%δ。
mH用
(821)式中:T1—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H——从基础顶面至设备顶部的高度(mm);
E设计温度下材料的弹性模量(MPa);δc设备筒体的厚度(mm);
设备筒体的内直径(mm);m0——设备的总质量(kg)。
8.22 不等直径或不等厚度的直立设备,可将直径、厚度、材料沿高度变化的设备视为一个多质点体系(图8.22),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T1 = 114. 8Hh(∑EIH∑=2E1-1 Ii-1H× 10−3(82 2-1)圆筒段:I=π(Di + δsi)3δei
(8. 2. 2-2)8
8.3.7直立设备的壳体、裙座筒体、基础环、地脚螺栓座、裙座与壳体连接焊缝、螺栓座与裙座筒体连接焊缝、地脚螺栓等,应按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
8.4 抗震构造措施
8.4.2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宜采用柔性连接。
8.4.3 设备外部较重的附属设备宜另设支承结构,不宜由设备直接支承。
8.4.4 设备的内部承重构件应与壳体牢固连接。
8.4.5 设备的高径比大于5,且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15g时、设备筒体与裙座不宜采用搭接连接。
8.4.6 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设备的地脚螺栓,不应小于M24,其数量不应少于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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