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炭素厂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炭素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5-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3、6.3.4、6.7.5、6.9.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炭素厂工艺设计的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冶金及化工炭素厂工艺的设计。
1.0.3炭素厂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新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应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半工业性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鉴定书。
1.0.4 炭素厂工艺设计应做到资源的综合利用,生产中不合格的料和余热应回收、利用。
1.0.5 炭素厂主要设备的选择及专用炉窑的设计,在满足工艺需要的条件下,应符合高效、节能、可靠、耐用及维修方便等要求,并应采用标准、定型设备和材料。
1.0.6炭素厂应设厂、车间、工序三级计量装置。
1.0.7炭素厂工艺设计应符合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保与防火等要求,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8炭素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沥青熔化槽、溢流槽、加热器和沥青贮槽等应采用隔热材料保温,沥青输送管道应采用夹套式导热油加热方式。
6.6 混捏及成型
6.6.1 间断混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间断混捏厂房应设屋面自然通风设施。
2 凉料机应配置在混捏锅或挤压机旁。
3 厂房内应设相应吨位的起重机。
信息公开
6.6.2 连续混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混捏包括物料预热、混捏和糊料冷却三部分应配置在配料厂房内,按预热、混捏、冷却的顺序沿楼层自上而下依次布置。
2 混捏机上部应设相应吨位的检修吊具。
3 预热、混捏系统的设备应采用导热油加热;各设备进出口
6.6.3 挤压成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挤压成型厂房应为单层厂房,跨度宜为(21~27)m,应采用屋面自然通风。
2 厂房内应设更换压机大型部件所需的吊钩桥式起重机。
3厂房内应设堆放压型嘴的专用场地,地坪荷载不应小于20t/m²电极冷却水槽可沿压型厂房内一侧配置,也可按直接进入焙烧厂房内配置。
5厂房一侧可设置副跨,配置配电室、生活室、值班室和冷却循环水处理系统等。
6.6.4 振动成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成型厂房宜为单层厂房,跨度(18~24)m,设(5~10)t吊钩桥式起重机,采用屋面自然通风。
2 成型厂房应紧贴混捏厂房配置。
3 预焙阳极振动成型与生炭块库间应设输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