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4-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5(6)、8.3.1(7)、8.4.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5.10阀门
5.10.1阀门应根据系统的参数、通径、泄漏等级、启闭时间选择,满足系统关断、调节、控制连锁要求和布置设计的需要。阀门的型式、操作方式,应根据阀门的结构、制造特点和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来选择。
5.10.2 与高压除氧器和给水箱直接相连管道的阀门及给水泵进口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用于油系统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5.10.3 易燃或可燃气体的阀门应采用燃气专用阀门,不得采用输送普通流体的阀门代替。
工质众体的密封应有可靠的防泄漏的措施。
5.10.5 阀门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
2 当要求严密性较高时,宜选用截止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
3 当要求迅速关断或开启时,可选用球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但带传动机构的球阀应使阀杆垂直向上。
4调节阀应根据使用目的、调节方式和调节范围选用;调节阀不宜作关断阀使用;选择调节阀时应有控制噪声、防止汽蚀的措施。
5 当调节阀的调节幅度较小且不需要经常调节时,在下列管道上可用截止阀或闸阀兼作关断和调节用:
1)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 6MPa的水管道。
2)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蒸汽管道。
6 止回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式升降止回阀应装在垂直管道上。
2)直通式升降止回阀应装在水平管道上。
8 带有隔热层及外护套的管道埋地敷设时,应有足够柔性,在外套内应有内管热胀的余地。
9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的有关规定。
8.3 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
8.3.1 可燃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或可燃气体管道、液体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其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GB15558.2的有关规定。
2 对于易燃或可燃的气体管道应避免在爆炸上下限之间的浓度输送,当必须输送浓度在爆炸上下限之间的介质,管道的设计压力应大于爆炸压力。
3 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附件的选择及布置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其介质特性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对于与易燃或可燃介质的管道或设备连接的公用工程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5 润滑油供油和回油管道应坡向油箱,供油管道坡度宜为
0.003~0.005,回油管道坡度宜为0.02~0.03。事故放油管道坡度宜为0.01。
6 事故放油管道及管件的材料、型式以及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5204的有关规定。
7 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
8 为防止静电累积,易燃或可燃介质管道应设计完善的静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