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3-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
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1.0.5 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关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1.0.6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蓄滞洪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
5.1一般规定
5.1.1 蓄滞洪区设计,应根据所在流域防洪总体规划以及蓄滞洪区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对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蓄滞洪安全建设设施合理布局。
5.1.2 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设施和安全设施。
5.1.3 蓄滞洪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应根据其相应的防洪标准确定其防洪自保措施,并应保障蓄滞洪水时可安全正常运行。
5.1.4 蓄滞洪区工程布局应与所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5.21蓄滞洪区堤防、分区隔堤、分洪控制工程、退洪控制工程的布置,应根据蓄滞洪区防洪和蓄滞洪运用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选,合理确定。
5.22蓄滞洪区堤防工程应利用现有堤防;确需调整堤线时,应充分论证。
5.23 面积较大的蓄滞洪区,可根据分区运用需要修建隔堤。隔堤的堤线应根据蓄滞洪区地形地质条件等,结合行政区划综合分析,合理布设;隔堤级别不宜高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
5.24分洪口、退洪口位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条件等综合分析选定;分洪口、退洪口宜选在江河、湖泊的凹岸地势较低、地质条件较好、进(出)流水流平顺的位置。口门轴线与河道洪水主流方向交角不宜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