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78-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4、4.4.5(1)、4.4.9(3、4、6、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2 术语
2.0.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V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
2.0.2贮存storage为收集、运输、拆解、处理和处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用
2.0.3 拆解disassembly通过人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和处置的活动。
2.0.4再生利用recycling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2.0.5回收利用recovery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2.0.6 处理treatment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及再生利用的活动。
2.0.7 处置 disposal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2.0.8 热解法pyrolysis
3)带有环戊烷气体的室外排风口不能被厂房避雷针或避雷线(带)保护时,应另外设置避雷针或避雷线(带),其接地线可与厂房避雷接地极连接。
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8.5.1 建设项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B3836.1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1的有关规定。
8.5.3 废弃冰箱处理设备相关的电控装置和排风装置,均应牢靠接地。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和设施上接触电阻较大的法兰连接、压接部位,均应用防静电短线连接。
8.5.4 防静电接地线与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应采用铜或不锈钢材质,并应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8.5.5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异丁烷、环戊烷贮罐或钢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6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电控柜、报警柜、照明、风扇等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8.5.7 环戊烷和异丁烷回收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系统中的任何一只探测器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应能提供相应级别的报警输出。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阈值应设定为两级,一级报警阈值应为20%LEL,二级报警阈值应为40%LEL。
8.5.8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底部距地高度不应超过200mm。装设在可燃气体区域内的探测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