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3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2、3)、4.0.8、5.1.2、5.1.4、5.1.5、5.2.1、5.3.1、7.1.1、8.1.1、8.1.2、8.1.3、8.1.5、8.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2 术语
2.0.1 国家石油储备库national petroleum depot2.0.2 企业石油库 commercial petroleum depot企业自主经营的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3 石油储备库petroleum depot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企业石油库的统称。
2.0.4明火地点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防火堤dike用于防止油罐泄漏的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7 隔堤intermediate 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8油罐组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油罐。
2.0.9油罐区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以环绕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
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WX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度的IV类场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