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民政部负责编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与流动人口的规模有直接关系。流动人口规模越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难以统计,而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据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直接获得,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故选择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的依据。在确定流动人口数量时,应以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近五年的增长情况,以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既能满足现在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由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作为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需对短时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对刚入住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以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初步了解其身体、心理和精神状况;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观察隔离,因此需要在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床位,故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仅指未成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划分为一、二、三类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结合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对各个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推算。通过观察各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分布的散点图,发现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从高到低聚合在150万以上,75万~150万和35万~75万这三个区间,流动人口规模在220万以上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二、据权威部门调查估计,2005年,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00万~150万之间,其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故若按100万保守计算,则我国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为8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2005年统计数为147亿)的544‰。假设每个城市流动人口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均为544‰,则可根据每个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计算出其辖区内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
三、目前我国实际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为实际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10%左右。根据调研,要改变目前救助工作落后的状况,至少要将救助比例提高到30%左右。
四、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滞站天数为168天,如果要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服务内容的要求,人均滞站时间至少应为30天。则一个床位的周转次数为365/30=1217次,则:
所需床位数=年救助量÷床位周转次数=年救助量÷1217五、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1给出了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分别为220万、150万、75万、35万的城市,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应建设的规模(床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