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明,这项指标已增加到
06~14之间,医院的环境质量下降明显。为保证综合医院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7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床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用地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学生30m2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在综合医院的建设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必须的建设内容之一。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
1993年11月原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所以将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指标调整为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