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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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图书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2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规模服务人口(万)建筑面积 藏书量 阅览座位千人面积指标(m2/千人)建筑面积控制指标(m2)人均藏书(册、件/人)总藏量(万册、件)千人阅览座位(座/千人)总阅览座位(座)大型中型小型400~100095~6 38000~6000008~06 320~600 06~03 2400~3000150~400 133~95 20000~3800009~08 135~320 08~06 1200~2400100~150 135~13313500~2000009 90~135 09~08 900~120050~100 15~135 7500~1350009 45~90 09 450~90020~50 225~15 4500~750012~09 24~45 12~09 240~45010~20 23~225 2300~450012 12~24 13~12 130~2403~10 27~23 800~230015~12 45~12 20~13 60~130注:

1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2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 方 法。调 整 后 的 人 均 藏 书 量 不 应 低 于06册 (5万 人 口 以 下 的,人 均 藏 书 量 不 应 少 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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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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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图书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2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规模服务人口(万)建筑面积 藏书量 阅览座位千人面积指标(m2/千人)建筑面积控制指标(m2)人均藏书(册、件/人)总藏量(万册、件)千人阅览座位(座/千人)总阅览座位(座)大型中型小型400~100095~6 38000~6000008~06 320~600 06~03 2400~3000150~400 133~95 20000~3800009~08 135~320 08~06 1200~2400100~150 135~13313500~2000009 90~135 09~08 900~120050~100 15~135 7500~1350009 45~90 09 450~90020~50 225~15 4500~750012~09 24~45 12~09 240~45010~20 23~225 2300~450012 12~24 13~12 130~2403~10 27~23 800~230015~12 45~12 20~13 60~130注:

1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2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 方 法。调 整 后 的 人 均 藏 书 量 不 应 低 于06册 (5万 人 口 以 下 的,人 均 藏 书 量 不 应 少 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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