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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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本条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参照2004年及2005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中全国中医医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别为7130m2/床、6810m2/床(附表5)及编制组对全国85所中医医院机构房屋面积平均为8000m2/床调查结果,经综合分析后按照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所需实际面积测算的。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从69~87m2/床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能满足中医医院各功能分区用房的需要。

全国中医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52004年总业务用房面积(m2)21138589总床位(张)296416床均建筑面积(m2/床)71302005年总业务用房面积(m2)21067140总床位(张)309529床均建筑面积(m2/床)6810注:本表是根据2004年、2005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资料统计;台湾省未统计在内。

根据拟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建筑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上限或下限。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环境设计,在室内设计中要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在就医人数较多的地区,可选择上限。

第十八条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比例关系是在对全国范围内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比例与综合医院比例关系有差异,主要是中医医院的慢性病病人较多,相对门诊量较大,基本功能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功能用房有所区别。本比例关系仅对建设方、设计人员在建设中医医院时起到参考作用,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局部的调整。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各地区各医院差异也很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如成都某中医医院,总床位数为642张,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6072m2,其中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9800m2,日门(急)诊2500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为389。按本标准中各功能用房的比例计算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为36072×0253=9126m2,日门(急)诊为642×35=2247人次,比实际情况少253人次。依据本条规定,可调整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253×2=506m2,使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调整为9126+506=9632m2,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比较接近,可在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当日门(急)诊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大于40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建筑面积以外增加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报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个别中医医院的门诊量大,比标准取用值偏高时方可使用,大多数的中医医院不存在此项内容。

第二十条单列项目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是根据调研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此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在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单列中药制剂室的建筑面积是根据2007年全国333所中医医院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其中小型规模中医医院121所,平均建筑面积为556m2;中型规模中医医院116所,平均建筑面积为728m2;大型规模中医医院64所,平均建筑面积为2290m2。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及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列出了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选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系指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科研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医学院附属(教学、实习)医院所增加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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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医院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规模和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本条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参照2004年及2005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中全国中医医疗机构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别为7130m2/床、6810m2/床(附表5)及编制组对全国85所中医医院机构房屋面积平均为8000m2/床调查结果,经综合分析后按照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所需实际面积测算的。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从69~87m2/床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能满足中医医院各功能分区用房的需要。

全国中医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52004年总业务用房面积(m2)21138589总床位(张)296416床均建筑面积(m2/床)71302005年总业务用房面积(m2)21067140总床位(张)309529床均建筑面积(m2/床)6810注:本表是根据2004年、2005年《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资料统计;台湾省未统计在内。

根据拟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建筑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上限或下限。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环境设计,在室内设计中要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在就医人数较多的地区,可选择上限。

第十八条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比例关系是在对全国范围内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比例与综合医院比例关系有差异,主要是中医医院的慢性病病人较多,相对门诊量较大,基本功能用房与综合医院的功能用房有所区别。本比例关系仅对建设方、设计人员在建设中医医院时起到参考作用,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局部的调整。

第十九条中医医院门诊量较大,各地区各医院差异也很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如成都某中医医院,总床位数为642张,总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6072m2,其中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9800m2,日门(急)诊2500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为389。按本标准中各功能用房的比例计算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为36072×0253=9126m2,日门(急)诊为642×35=2247人次,比实际情况少253人次。依据本条规定,可调整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253×2=506m2,使急诊、门诊部的建筑面积调整为9126+506=9632m2,与实际的建筑面积比较接近,可在总建筑面积内进行调整。当日门(急)诊人次与床位数之比值大于40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建筑面积以外增加急诊、门诊部建筑面积,报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个别中医医院的门诊量大,比标准取用值偏高时方可使用,大多数的中医医院不存在此项内容。

第二十条单列项目的内容及建筑面积是根据调研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此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在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单列中药制剂室的建筑面积是根据2007年全国333所中医医院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其中小型规模中医医院121所,平均建筑面积为556m2;中型规模中医医院116所,平均建筑面积为728m2;大型规模中医医院64所,平均建筑面积为2290m2。考虑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及不同建设规模的中医医院,列出了上限值与下限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选用。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员系指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科研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国家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医学院附属(教学、实习)医院所增加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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