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第二章 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
第七条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分级,使得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表1飞行区指标Ⅰ飞行区指标Ⅰ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 (m)
1 <800
2 800~<1200
3 1200~<18004≥1800注: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国际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2确定。
表2飞行区指标Ⅱ飞行区指标Ⅱ翼展 (m) 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 (m)A <15 <45B 15~<24 45~<6C 24~<36 6~<9D 36~<52 9~<14E 52~<65 9~<14F 65~<80 14~<16
第八条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按旅客航站区指标进行分级,旅客航站区指标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区规模的机场建设目标年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为1、2、3、4、5、6六个等级,根据表3确定。
表3旅客航站区指标指 标 年旅客吞吐量 (用 “P”表示,万人次)
1 P<10
2 10≤P≤50
3 50<P<200
4 200≤P<1000
5 1000≤P<2000
6 P≥2000注1:本表指标1、2适用 《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以下内容省略指标1、2的机场;
注2:年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机场的建设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第三章 机场场址
第十条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并符合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要求,满足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飞行安全保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空域规划的要求,机场的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飞机进离场航线不得与周边机场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或冲突;
二、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环境应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局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项研究、论证;
三、场址应选择气象条件良好的场地,跑道的方位应满足机场的跑道风向利用率不少于95%的要求;
四、机场场址应选择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五、场址与易爆易燃、产生大量烟雾等设施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不允许架空线路穿越机场飞机活动区。通过机场附近的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满足空管、导航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原则上距离跑道中心线侧边不小于1km,同时110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顶距离飞机下滑道底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0m;为保障飞行安全及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应作专门的评估和研究,根据国家标准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及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中对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设备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对高压架空线路、广播电台等干扰源的防护距离。
第十二条服务及环境要求条件:
一、场址地域应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的预测航空业务量远期发展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二、场址应便于其所服务城市的旅客使用,其距城区距离应根据城市或城镇发展规划、拟定的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要兼顾机场、城市的发展;
三、拟建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及跑道方向宜避开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等研究机构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减小航空器噪声对上述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场址附近宜有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的满足机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市政污水管网或受纳水体;
四、机场场址应与机场所在地的城市或城镇规划、土地使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等相协调;
五、机场场址、跑道方位及航空器进离场航线和飞行程序所使用的空域应与各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建设条件:
一、场址应选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条件有利的地址,节约用地;
二、场址应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有开采价值的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对局部避让不开的,应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场址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的及规划发展的地面交通设施、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宜考虑利用就近的当地建筑材料、工业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