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近期应以卫生填埋为主,辅以垃圾堆肥,符合焚烧条件的可选择焚烧。在执行《标准》时,可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是按北京地区的预算价格及费率标准计算的,只能作为参考。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五章 配 套 工 程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配套工程从功能、规模、布局等各方面均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以形成协调的垃圾堆肥处理系统。各项配套工程的功能与规模均应满足堆肥主体工程的工艺要求。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堆肥厂稳定运行,堆肥厂需要设置可靠的供配电设施。一般三级用电负荷可满足堆肥厂供电要求,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 标 准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50052)以及地方有关法规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堆肥厂水源以连接邻近城市供水管网为宜,不满足上述条件时,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堆肥厂厂区雨水可经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而渗沥液必须由单独的收集系统收集,其可直接用于堆肥发酵,或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堆肥厂消防设施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依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废品回收贮存库、实验室等场合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五条根据“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及装载机、汽车等车辆的大修应尽量由专业维修机构维修,一般机械设备,如翻堆机、抓斗、螺杆送料机等,则可考虑配置必要的维修技术力量与专用维修设备,垃圾堆肥工程应具备各类设备的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的能力及配套设施。
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为保证堆肥产品质量,应配置堆肥产品检验设备。检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另外,为解决堆肥产品生产连续性与堆肥产品使用(销售)季节性的矛盾等问题,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按60~90d的贮存周期设置堆肥成品库房。
第三十七条厂区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厂区道路主要线路应形成回路,通行能力根据堆肥生产原料与产品运输量而定。
第三十八条厂区应有对外联系电话,主要工序之间应设置可靠的联系渠道,如配置对讲机、设置信号灯等。
第三十九条本条对堆肥厂的绿化作出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 确 定 项 目 建设 水 平 的 全 国 统 一 标 准,是 编 制、评 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的 重 要 依据,也 是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 设,必 须 遵 守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法 规,执 行 国 家 环 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 应 进 行技 术 经 济 论 证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综 合 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 设,应 采 用 成熟 可 靠 的 技 术、工 艺 和 设 备;
对 于 需 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 益、推 动技 术进 步 为 原 则,在 充 分 的 技 术 经 济 论 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应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和 土 地、供 电、给 排 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五章
配 套 工 程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焚烧厂配套工程的建设原则。
改建、扩建工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
第三十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电气工程的要求。
由 于 焚 烧厂 工艺 要 求、余 热 利 用 性 质 及 环 境 特 征 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都有不同。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对焚烧厂供水的要求。
焚烧 厂 供 水水 源从 城 市 自 来 水 管 网 接 入 为 宜,如 难 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对焚烧厂排水的要求。
焚 烧 厂 的 排 水分 为 两 个 部 分,即 雨 水 和 废 水。
废 水 包括工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工艺生产废水包括垃 圾 渗 沥 液 及生 产 废 水。
生 产 废 水 包 括 洗 车 废 水、卸料场地冲洗废水、除灰渣废水及锅炉废水等。
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对焚烧厂消防的要求。
垃圾仓内要采取水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对焚烧 厂 通 信 的 要 求。
焚 烧 厂 通 信 设 施 应 包 括 生 产 管 理 通 信 和 生 产 调 度 通信,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对焚烧厂采暖通风与空 调 的要 求。
生 产厂 房、辅 助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宜 以 自 然 通风为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对焚烧厂机械设备维 护 维 修 设施及 分析 化 验 环 保 监 测 设 施 的 要 求 作 出规定。
焚烧厂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基本的维护维修设施。
维修设备应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