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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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在执行《标准》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避免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为北京地区参考价格,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五章 配 套 工 程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配套工程设置的规定。填埋场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与主体工程规模相应的生产管理区、作业区管理用房、场外道路以及供电、供水、计量、环境监测、消防、绿化、设备维修、通信等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Ⅳ类以下的填埋场由于规模小不宜设置环境检测室,其检测活动可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设置位置及有关要求的规定。

填埋场管理区是填埋场的行政管理、经营决策、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后勤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中心与主要基地,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尽量设置在上风向,以不受填埋气体、气味和蝇、鼠影响为原则。

在填埋区与管理区之间应有足够的绿化带隔离,尽量减少填埋区对管理区的环境影响。

第三十八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尽量由当地接入。考虑到填埋场特点,供电等级不宜太高,采用三级负荷即可。此外,为保证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有效,各电气设施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本条文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供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城市供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四十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生产管理区建(构)筑物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备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

填埋场应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应对作业人员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和训练,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场。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设置的规定。填埋场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完善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有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场外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应避开居民点和村庄,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镇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行政、生活管理区有一定距离,故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因此,场内通信可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信线路。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场外道路两侧等。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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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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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的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在执行《标准》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辅助配套设施,但应满足生产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避免二次污染。《标准》中所列投资估算指标为北京地区参考价格,各地在进行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五章 配 套 工 程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配套工程设置的规定。填埋场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与主体工程规模相应的生产管理区、作业区管理用房、场外道路以及供电、供水、计量、环境监测、消防、绿化、设备维修、通信等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Ⅳ类以下的填埋场由于规模小不宜设置环境检测室,其检测活动可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设置位置及有关要求的规定。

填埋场管理区是填埋场的行政管理、经营决策、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后勤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中心与主要基地,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尽量设置在上风向,以不受填埋气体、气味和蝇、鼠影响为原则。

在填埋区与管理区之间应有足够的绿化带隔离,尽量减少填埋区对管理区的环境影响。

第三十八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尽量由当地接入。考虑到填埋场特点,供电等级不宜太高,采用三级负荷即可。此外,为保证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有效,各电气设施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本条文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供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城市供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四十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生产管理区建(构)筑物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备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

填埋场应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应对作业人员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和训练,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场。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设置的规定。填埋场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完善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有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场外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应避开居民点和村庄,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镇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行政、生活管理区有一定距离,故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因此,场内通信可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信线路。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场外道路两侧等。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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