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食用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原商业部负责编制的《食用油库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3年12月13日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一条新建食用油库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三十二条食用油库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8采用。
食用油库单位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表8油库等级 一 二 三 四投资估算指标(元/m3)≤
340 450~400 580~540 600~680注:
①本表系按1991年底北京地区的价格进行编制的,使用时应按当年的以及建设期末与1991年底当地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未包括征地、铁路专用线和炼油车间的费用。
③表中幅度值按规模大小分别控制,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第三十三条食用油库钢板油罐每立方米容量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9采用。
钢板油罐每立方米容量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表9油库等级 一 二 三 四投资估算指标(元/m3)≤
115 135~125 145~137 160~172注:
①本表系按1991年底北京地区的价格进行计算的,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1991年底的当地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②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未包括油罐基础费用。
③表中指标按规模大小控制,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第三十四条食用油库工程生产设施、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三部分的投资比例,可参照下列数值:
一、生产设施:
50% ~65%;
二、辅助生产设施:
25% ~40%;
三、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
5% ~15%。
第三十五条食用油库工程钢板油罐每立方米容量钢材耗用指标可参照表10采用。
钢板油罐每立方米容量钢材耗用指标表10油库等级 一 二 三 四指标(kg/m3)≤
27 285~295 298~302 33~35注:表中幅度值按规模大小分别控制;规模大的按小值范围取,规模小的按大值范围取。
第三十六条食用油库每立方米容量基建三材耗用指标可参照表11采用。
第三章 选址与建库条件
第十一条油源充足、交通方便,是库址选择的首要条件,应有当地近三年以上食用油产、购、调、销、存的统计数字及今后发展规划作论证依据。另外库址应有良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水、电等外部协作条件,周围环境状况良好,远离污染源并位于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以免油脂在储运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供应库担负着供应居民食用油的任务,应靠城区或工矿区建设,库址应与市区、工矿区交通干道连接,并考虑油脂流向,以免往返运输,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部分中转库兼有收购的功能,这部分库应建在产油区交通中心,具有单一中转功能的库应建在交通干线或港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油脂的需求量将大量增加,这就需要进口一部分油脂作为国内市场的调剂和补充,因此,将会有一些港口中转库的建设,港口中转库的选址要对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为了防备灾荒,调剂余缺,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将在交通方便的产油区或主要销售地建设国家储备油库,储备库可单独建设,也可与中转库或供应库合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