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文件类型:pdf
文件大小:0.68 MB
上传用户:匿名
文件下载 如何下载?
详情介绍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给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

第五条给水工程建设水平,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今后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

第六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正确处理城市给水与工业、农业用水的关系。工程建设和系统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适应,新建项目应与老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八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应有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人民生活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 ~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应尽量利用海水。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第九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及其构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十七条新建给水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七十八条新建取水工程单位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采用。

取水工程单位投资估算指标 [元/(m3·d)] 表6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地下水管井 渗渠大口井5~1010~3030~5090~6868~5757~37115~102102~70—107~9494~48—注:

①本表指标系参照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北京市1990年价格折算的指标;新建工程可按建设期间当地价格与北京市1990年万元实物指标价格差调整。

②建设规模小的、取水方式较复杂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③指标中未包括场地准备费的三通一平、土地征用、拆迁以及地方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净水工程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7采用。

净水工程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 [元/(m3·d)] 表7建设规模 (万m3/d)投 资5~1010~3030~50278~240240~210210~150注:

①同表6注①。

②建设规模小的、采暖地区、净水构筑物设在室内时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③指标中未包括场地准备费、征地拆迁费、电贴费以及地方规定收取的费用。

④指标中未考虑引进国外设备所增加的费用与采用国外贷款所增加的费用。

第八十条配水厂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8采用。

配水厂单位水量投资估量指标[元/(m3·d)] 表8建设规模(万m3/d)投资5~1010~3030~5095~8080~6868~55注:同表7。

第八十一条输(配)水工程与加压站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9采用。

第八十二条配水厂生产电耗和给水工程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水单位水量电耗:大型配水厂不大于40kwh/(km3·m);中、小型配水厂不大于45kwh/(km3·m)。

推荐列表
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图册-2023版 河南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41/T194-2024 山东省住宅分户验收交付标准DB37/T5322-2025 专用钢筋等级符号图片,可插入任意文档,含教程 钢筋字符专业字体SJQY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版2018年3月30日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51254-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文件分类:国标
文件类型:pdf
文件大小:0.68 MB
上传用户:匿名
详情介绍: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4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给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

第五条给水工程建设水平,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今后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

第六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正确处理城市给水与工业、农业用水的关系。工程建设和系统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适应,新建项目应与老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八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应有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人民生活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 ~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应尽量利用海水。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第九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及其构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十七条新建给水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七十八条新建取水工程单位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采用。

取水工程单位投资估算指标 [元/(m3·d)] 表6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地下水管井 渗渠大口井5~1010~3030~5090~6868~5757~37115~102102~70—107~9494~48—注:

①本表指标系参照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北京市1990年价格折算的指标;新建工程可按建设期间当地价格与北京市1990年万元实物指标价格差调整。

②建设规模小的、取水方式较复杂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③指标中未包括场地准备费的三通一平、土地征用、拆迁以及地方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净水工程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7采用。

净水工程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 [元/(m3·d)] 表7建设规模 (万m3/d)投 资5~1010~3030~50278~240240~210210~150注:

①同表6注①。

②建设规模小的、采暖地区、净水构筑物设在室内时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③指标中未包括场地准备费、征地拆迁费、电贴费以及地方规定收取的费用。

④指标中未考虑引进国外设备所增加的费用与采用国外贷款所增加的费用。

第八十条配水厂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8采用。

配水厂单位水量投资估量指标[元/(m3·d)] 表8建设规模(万m3/d)投资5~1010~3030~5095~8080~6868~55注:同表7。

第八十一条输(配)水工程与加压站单位水量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9采用。

第八十二条配水厂生产电耗和给水工程主要基建材料消耗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水单位水量电耗:大型配水厂不大于40kwh/(km3·m);中、小型配水厂不大于45kwh/(km3·m)。

推荐列表
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图册-2023版 河南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41/T194-2024 山东省住宅分户验收交付标准DB37/T5322-2025 专用钢筋等级符号图片,可插入任意文档,含教程 钢筋字符专业字体SJQY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版2018年3月30日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51254-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