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乳制品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乳制品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98-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2、4.7.1(1)、4.8.2、10.4.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9日
6给水排水
6.1 一 般规定冷却水均应采用循环冷却水。
6.1.2 各生产车间的给水引入管应安装计量仪表,室内消防给水引入管可不装计量仪表。
6.1.3生产车间给水排水管的表面防护,宜采用浅色涂料。
水确定。生活用水量和消防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
6.22 乳制品生产中与产品质量有美的生活用水以及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永源可直接采用城市自来水。当采用深井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直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当有特殊水质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水处理装置。
6.23 厂区给水压力可取0.25MPa~0.3MPa;对要求有更高给水压力的生产用水,可采取局部增压措施。消防用水压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24厂区给水系统应设置调节构筑物调蓄水量。调节构筑物可为贮水池、水塔等。贮水池的容量可按供水曲线进行计算确定;
水塔容量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8%确定。调节构筑物的设
11.4冷媒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选择、
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
11.4.1 冷媒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选择、制冷系统的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
11.5 制冷系统及管道
11.5.1 乳制品厂的制冷可采用氨压缩机制冷装置或氟利昂制冷装置。
11.5.2 小型单独的冷却设备及小型冷库宜采用自动控制的氟利昂制冷系统。
氨泵强制供液方式。
11.5.4 冷库顶、墙排管宜采用φ38×3mm无缝钢管。
11.5.5 冰水管道宜采用镀锌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盐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11.5.6氮制冷系统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公称压为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11.5.7 氟利昂制冷系统管道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或无缝钢管。
11.5.8 管道材质应按制冷工质最低蒸发温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11.5.9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厚度、保温材料及保温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