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居住建筑技术规程(已废止)DB22/T1779-2013
发布时间:2018-06-08 09:56:00
主要内容
7 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子分部进行验收。
7.1.2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子分部工程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分项工程、装配式剪力墙结构施工分项工程。
7.1.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7.1.4 分项工程验收,由若干检验批构成,对其采用分层或分段验收。符合本规定第7.3.1条规定时,可以替代子分部工程验收,作为主体结构工程子分部的分段验收方式;当某分段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具备验收条件时可组织验收。
7.1.5 分段验收应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分段验收应按实体检验和检验批验收进行,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7.1.6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7.1.7 段内全部子分部工程和外墙板安装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可认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7.1.8 构件生产过程中,在生产企业中进行的原材料入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企业备案资质均作为验收资料,进行查验。
7.1.9 子分部未经分段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全装修等施工。
7.1.10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工程验收,除满足本规程规定,还需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相关要求。
7.3 分项工程验收
7.3.1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施工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7.3.2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分预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1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经检验合格,无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3一般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不低于80%,允许偏差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正常使用。
7.3.3 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施工图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
2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工程施工所用各种材料、连接件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测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3 装配式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4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7.4 预制构件生产分项工程I 主控项目
7.4.1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装配条件和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对于已经存在的一般缺陷,应采用专用修补材料按修补方案要求进行修复和表面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7.4.2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