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已废止)DB22/T5065-2021
发布时间:2022-02-14 11:26:00
主要内容
5 评价等级划分
5.0.1 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标准 3.0.3 条规定,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 35%时, 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 60%~75%时,评价为 A 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 76%~90%时,评价为 AA 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 91%及以上时,评价为 AAA 级装配式建筑。
1 总 则
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文件精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是:1、总体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评价方法;2、鼓励当前建筑业中其他先进技术与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及应用;3、强化标准化设计在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4、结合本省地域技术特点及发展现状,适度调整评价体系及相关评价指标。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评价, 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当前我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居住建筑为重点, 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较大, 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装配式建造,因此本标准的评价适用于全部民用建筑。同时,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 如精密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时,可参照执行。
对于我省提倡发展的装配式地铁站建筑, 当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