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63-2021
发布时间:2021-10-22 10:39:00
主要内容
6 结构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的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的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 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6.1.3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6.1.4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 《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B50936 等的相关规定。
6.1.5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和《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等的相关规定。
6.2 结构体系与布置
6.2.1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可根据房屋高度、设防烈度、不规则
10.5 包装、运输与堆放
10.5.1 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部品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10.5.2 对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制定专门的方案,应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的相关规定。
10.5.3 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部品部件的尺寸、重量等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衬垫。
10.5.4 部品部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
2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3 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10.5.5 墙板运输与堆放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靠放架堆放或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 80°;墙板宜对称放置且外饰面朝外,墙板上部宜采用木垫块隔开;运输时应固定牢固;
2 当采用插放架直立堆放或运输时,宜采取直立方式运输;
插放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支垫稳固;
3 采用叠层平放的方式堆放或运输时,应采取防止产生损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