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19-2019
发布时间:2019-07-02 08:56:00
主要内容
3基本规定
3.0.1 规划编制应以现状调研资料为基础,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厂网并举,一体实施;生态为本,循环利用;建管并行,强化监督;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3.0.2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宜以所辖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3.0.3污水管渠系统应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也可分期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同时应充分考虑现状发展。设计应以近期建设目标为重点,同时预留远期及远景发展的空间。
3.0.4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污水收集管网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5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应选择“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3.0.6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用地面积宜按照规划期规模控制,用地指标应符合《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的要求。
3.0.7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3.0.8 不具备纳入现状收集处理系统条件的污水收集空白区,宜建设小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7.12.4 快速渗率适用于具有良好渗滤性能的土壤,参数选择:土地渗透系数0.45m/d~0.6m/d,地面坡度小于15%,以防止污水下渗不足,土层厚大于1.5m,地下水位埋深大于1.0m。
7.13 稳定塘
7.13.1稳定塘(又名氧化塘),一般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和生态塘。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J/T54执行。
7.13.2 好氧塘深度一般在 0.5m 左右,兼性塘深度在 1.2 m ~
1.5m 之间,厌氧塘深度宜大于2.0m,曝气塘深度宜大于2.0m。
塘中可种植芦苇、菖蒲、茭白等水生植物,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7.13.3 稳定塘应尽量远离居民点,而且应该位于居民点长年风向的下方,防止水体散发臭气和滋生蚊虫的侵扰。
7.13.4 稳定塘应防止暴雨时期产生溢流,在稳定塘周围要修建导流明渠将降雨时的雨水引开。暴雨较多的地方,衬砌应做到塘的堤顶以防雨水反复冲刷。
7.14.1 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可采用絮凝沉淀化学法除磷。
VII7.14.2 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等。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
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7.14.3 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采用铝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