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热泵系统监控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关于《热泵系统监控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3 基本规定
3.0.1 热泵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城镇供热监测与调控系统技术规程》CJJ/T 241 和 《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DB22/T 5044 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3.0.2 热泵监控系统应作为热泵系统的组成部分, 应与热泵系统项目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步进行。
3.0.3 热泵监控系统的建设除不影响热泵系统的既有功能、 不降低技术指标、 保证安全外, 还应有助于提高系统能效、 提升系统智能化运行水平、保证供暖/供冷质量、降低运行成本。
3.0.4 监控系统应采用成熟、 可靠的技术与设备。 安装在管道上的监测与控制执行装置应采用不停机检修产品。
3.0.5 监控系统数据宜采用自动实时采集方式, 当无法采用自动方式采集时,可采用人工采集方式。
3.0.6 热泵系统与锅炉 (电或燃气等) 、 太阳能、 双源热泵等组成多能互补系统时,监控系统应统一设计,相互补充,相互兼容,保证多能互补的组合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3.0.7 热泵监控系统在运行前应进行调试, 应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确认安全后投入使用。
7 空气源热泵
7.1 监控内容
7.1.1 空气源热泵系统的监测分为长期监测、 短期监测和基本参数监测。针对每个项目,均宜进行基本参数监测。
7.1.2 长期监测与短期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温度;
2 室外空气温度;
3 室外空气相对湿度;
4 供暖供水温度;
5 供暖回水温度;
6 循环流量(供热量);
7 系统压力;
8 电功率与耗电量。
7.1.3 基本参数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气温度;
2 供暖供水温度;
3 供暖回水温度;
4 故障报警。
7.1.4 空气源热泵系统受控设备包括: 热泵机组进水温度控制,其它参见本标准第 5.1.4 条之规定。
7.2 监控方法
7.2.1 室内外空气温度、 室内外相对湿度的监测点布置要求参见本标准第 4.2.1 条和 4.2.4 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