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已废止)DB22/T5009-2018
发布时间:2018-09-13 09:36:00
主要内容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垃圾 rural solid waste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村内企业、 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 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
2.0.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resources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 如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其它类(可利用的废家电)等。
2.0.3 易腐垃圾 putrescible waste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厨余垃圾、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
2.0.4 惰性垃圾 inert waste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 也称无机垃圾,包括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破碗、碎石块、废砂浆等。
2.0.5 有毒有害垃圾 poisonous and harmful waste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 如过期药品、 灯管灯具、 电池、 废日用小电子产品、 废油漆、 零散的农药瓶及农药袋、过期日用化妆用品、 染发剂、 杀虫剂容器、 除草剂容器、 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2.0.6 可燃垃圾 combustible waste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燃烧的垃圾。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2.0.7 其它垃圾 other waste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由县 (市、 区) 统一组织编制规划, 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3.0.2 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如下的两种模式:
1 “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
2 “村收集、村镇处理”的独立处理模式。
3.0.3 农村生活垃圾禁止采用露天随意堆放、 露天焚烧、 投放水体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
3.0.4 农村垃圾应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不宜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标准。
3.0.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 运输、 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3.0.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因地制宜, 采用成熟、 经济、 可靠的处理技术。
3.0.7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
3.0.8 宜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
1 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应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
2 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村庄, 尽量就近减量、 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3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4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突破区域限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共建。
3.0.9 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应有齐全的设施设备、 成熟的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的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