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击沉管压灌桩技术规程(已废止)DB22/JT141-2015
发布时间:2018-06-08 14:59:00
主要内容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内击沉管压灌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持力层为强风化、中风化岩且长度不超过20m的内击沉管压灌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1.0.3内击沉管压灌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检查和验收
5.0.1 JD-A 桩桩身完整性检验可采用低应变动测法,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验应采用静载试验法。
5.0.2 中心距小于3.0De的所有桩均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
5.0.3 中心距不小于 3.0 De的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数量宜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级不少于相应桩总数的50%:
2 乙级不少于相应桩总数的 40%;
3 丙级不少于相应桩总数的30%。
5.0.4 低应变动测法检验桩端土为强风化或中风化岩的桩身完整性时,桩底不应有明显反射。
5.0.5 在桩身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等要求的前提下,当试桩时的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由桩身混凝土压坏决定时,JD-A桩在验收时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检验标准确定。
5.0.6 静载试验桩的桩头宜采用长度不小于1.5De、厚度不小于5mm的钢管加固,同时找平;钢管套入桩头长度不宜小于1.0De;钢管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桩身。
5.0.7严禁在桩头未作处理的情况下进行静载试验。
5.0.8 不宣用工程桩作静载试验时的锚桩。
5.0.9静载试验时,至少应在桩或桩头加固钢管的长、短轴上对称安置四个位移计;每个位移计的沉降值与平均沉降值的差,不宣超过平均沉降值的3%。